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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祖某某、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统一信用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士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宁,公司职工。
被告: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齐小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杨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思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赵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祖某某、倪某某、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宁、被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某某、被告齐小川、被告杨漫、被告张思远、被告赵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祖某某、第二被告倪某某偿还原告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的本金、利息及罚息36844.26元。另支付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实际产生的利息、罚息(最后数额以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2、第三被告齐小川、第四被告杨漫、第五被告张思远、第六被告赵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所需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原告方可以根据被告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被告方任一成员自愿为被告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细条款见联保协议)。2016年7月6日,第一被告祖某某、第二被告倪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授信借款金额为50000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详见合同),2016年7月6日第一被告祖某某申请支用金额为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
倪某某辩称,贷款我没有使用,是祖某某贷的款,我也没有能力偿还,我和祖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祖某某负担。
被告祖某某、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倪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祖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齐小川与被告杨漫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思远与被告赵岩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6日,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祖某某、倪某某、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方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被告齐小川为牵头人。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自愿为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当日,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祖某某、被告倪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祖某某、倪某某从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为新建大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利率为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3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此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向被告祖某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后被告祖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28840.0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及罚息为8004.22元)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齐小川、祖某某、张思远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祖某某、倪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亦应按约履行还款责任。邮储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被告祖某某、倪某某签订合同及发放贷款时,系祖某某与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被告祖某某、倪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祖某某、倪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未偿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作为借款保证人,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祖某某、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的本金28840.0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8004.22元,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祖某某、倪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保全费388元,由被告祖某某、倪某某、齐小川、杨漫、张思远、赵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仇军华
人民陪审员 杨超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书记员: 栾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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