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晓冬,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郝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与被告郝剑锋、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计27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昌
书记员:赵晟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