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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行与单志远、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王海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博,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王某某(系单志远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王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赵萍(系王贺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单雪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贾丽杰(系单雪健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北戴河支行)与被告单志远、王某某、单雪健、贾丽杰、王贺、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北戴河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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