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
负责人:郭爱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60027.22元、利息罚息9512元,本息合计169539.22元(截止到2017年9月12日),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海港区东港里43栋4-2号的用于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号的房产,借款时间为240个月,被告以其所有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房产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自2016年6月起被告便出现逾期,其未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贷款人,被告为借款人、抵押人,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住房的贷款,金额为190000元;第二条、贷款用途为用于购买坐落于海港区*号房屋;第三条、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78%;第六条、贷款归还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第九条、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海港区*号房屋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被告于2011年5月5日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2011年4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190000元,贷款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90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从2011年4月26日至2031年4月26日,年利率5.78%,借款用途为购房,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自2016年2月起未能依约偿还本息,至2017年9月12日共欠借款本金160027.22元,利息、罚息951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属违约。被告将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贷款本金160027.2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9月12日为9512元,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陈某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房屋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 龚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