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郭爱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计3488元。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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