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陈四平
童丽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四平。
被告童丽某,系第一被告之妻。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做出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对被告童丽某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7月7日,原告以陈四平、童丽某已履行还款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童丽某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做出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对被告童丽某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7月7日,原告以陈四平、童丽某已履行还款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童丽某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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