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案外人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本案债务人赵某某支付其在该居委会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5000元或者冻结赵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本案债务人赵某某偿付拆迁补偿款65000元。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该价款。或者冻结赵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本案债务人赵某某偿付拆迁补偿款65000元。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南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该价款。或者冻结赵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元。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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