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杨某
李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杨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石首市团山寺镇解放路北侧巷子深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团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团山寺镇解放路北侧巷子深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石首房权证团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杨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石首市团山寺镇解放路北侧巷子深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团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团山寺镇解放路北侧巷子深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石首房权证团字第××号)予以查封。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袁原
审判员:傅为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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