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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黄某某、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陶洪松
黄某某
戈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
被告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黄某某、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黄某某、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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