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钟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4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诉被告黄某、代某某、成某某、李某、钟某、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钟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某、钟某、王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汪华彩 人民陪审员 袁柏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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