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胡某某
田某某
胡某某
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