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团山寺镇。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团山寺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金坤、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3个月的和解期。6月29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申开红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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