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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赵某某、陈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陈四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陈四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陈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陈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袁原
审判员:傅为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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