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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董某某、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阳某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系董某某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董某某、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新厂镇含芳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XXXX)及位于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XXXX)各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阳某某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新厂镇含芳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新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阳某某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新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阳某某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新厂镇含芳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新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阳某某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新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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