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徐国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严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刘元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王红某、王某某、徐国宝、史某某、严强、刘元华、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某、严强、刘元华、龚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史某某、严强、刘元华、龚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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