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某
之一
(2016)鄂1081民初982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王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X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XXX)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X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X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袁浩文
审判员:刘绍文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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