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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杨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杨四喜
张渊明(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四喜,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渊明,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杨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杨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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