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勋凯,系石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李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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