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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陶洪松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胡某某
王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彭晓琴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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