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陶洪松
易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负责人刘小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易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易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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