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幸福街利民综合楼北北1门、2门。
法定代表人:王铁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寒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住黑龙江甘南县。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王守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刘春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王守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刘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富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王守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齐富国、王守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郭某某、牛某某、王守江、刘春梅、王守国、刘桂荣、齐富国、王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58元,减半收取910.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贾传富
审判员 马永权
审判员 张丹
书记员: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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