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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诉杜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杜红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住所地:灵某某城东北街中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康艳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诉被告杜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诉被告杜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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