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住所地灵某某城东北街西侧。
负责人:康艳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被告:龙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被告:王建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被告:盖春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被告:贾利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被告:茹龙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被告辛某某、龙季某、王建辉、盖春利、贾利朋、茹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某、龙季某、王建辉、盖春利、贾利朋、茹龙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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