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住所地灵某某城东北街西侧。负责人:康艳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正定县人。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正定县人。被告:靳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靳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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