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地址:灵某某城东北街中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康艳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武凡同村人。
被告:尹文化,灵某某武凡同村人。
被告:贡吉文。
被告:吴福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某北关村人。
被告:曹业征。
被告:王敬风,女,1968年3月25日,汉族,灵某某秋山村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尹文化、贡吉文、吴福秀、曹业征、王敬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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