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任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地址:灵某某城东北街中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康艳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石家庄市赵县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诉被告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其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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