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冯某某
李某
樊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韩路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斌斌
审判员:张国强
审判员:杨彦波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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