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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韩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号。负责人:闫成飞,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奎,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韩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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