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男,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13委1组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75元,减半收取324.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75元,减半收取324.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潘远成
审判员:姚春华
审判员:林虹
书记员:史海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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