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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李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号。
负责人:闫成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奎,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李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海林邮政银行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林邮政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8.23元,减半收取计2094.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94.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潘远成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人民陪审员 张学会

书记员: 修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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