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
负责人:闫成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理人:邵长全(邵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庞某某、吴某某、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9.86元,减半收取计2004.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潘远成
人民陪审员 张学会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周家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