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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汤某某、黄某年、张某某、鲁某、田某、黄某某、竺正好、肖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
赵玉军
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黄某年
张某某
鲁某
田某
黄某某
竺正好
肖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88号。
负责人侯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
被告黄某年。
被告张某某。
被告鲁某。
被告田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竺正好。
被告肖某。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被告汤某某、黄某年、张某某、鲁某、田某、黄某某、竺正好、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被告汤某某、黄某年、张某某、鲁某、田某、黄某某、竺正好、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业才
审判员:熊姣
审判员:李小红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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