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邮政局一楼大厅)。法定代表人:吕辉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永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朱圣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李发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张元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邹正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邹正英已于2017年11月10日死亡。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纪某某、朱某某、朱圣中、李发喜、张元洪、邹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终结对被告邹正英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告邹正英的诉讼。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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