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邮政局一楼大厅)。法定代表人:吕辉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永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张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朱某某、郭某、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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