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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张某某、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邮政局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吕辉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永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账户查询,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等。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朱圣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李发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纪良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朱潮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邹某某、朱圣中、李发喜、纪良贵、朱潮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邹某某已于2017年11月10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终结对被告邹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告邹某某的诉讼。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 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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