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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徐某某、代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
赵玉军
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代一
孙某某
胡某某
李某某
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
负责人周丛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军,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请求和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徐某某,务农。
被告代一。系徐某某配偶。
被告孙某某,务农。
被告胡某某,务农。系孙某某配偶。
被告李某某,务工。
被告徐某,务工。系李某某配偶。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徐某某、代一、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硕独任审判。现因被告李某某、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徐某某、代一、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硕独任审判。现因被告李某某、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硕
审判员:邵世荣
审判员:庄上本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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