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
赵玉军
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尤某某
蔡某
周相东
王建军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
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88号。
负责人侯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军,该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
被告蔡某。
被告周相东。
被告王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被告尤某某、蔡某、周相东、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熊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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