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6475709。法定代表人:肖显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被告):周某超,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被告):刘娟(系周某超配偶),女,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被告):周言波,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被告):周红哇,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诉被告周某超、刘娟、周言波、周红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中被告周某超、刘娟、周言波、周红哇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二项共计786元,由被申请人(被告)周某超、刘娟、周言波、周红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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