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
负责人陈宏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被告冷红某。
被告吴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告刘某、冷红某、吴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孟耀华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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