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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雷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
李惊惊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王某某
朱高萍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11号。
负责人余凤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惊惊,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系枝江市宏安化纤公司的董事长,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某某,系枝江市问安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高萍,系枝江市农商行江口支行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朱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惊惊、刘晓军,被告朱高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雷某某因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报》公告传唤(2015年10月10日刊登),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诉称,被告雷某某、张秀清夫妻(张秀清已亡)贷款20万元,被告朱高萍、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尚欠本金152416.97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返还本金152416.97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按万分之4.19计算利息,加之日万分之1.257计算罚息。
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雷某某没有答辩。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雷某某系枝江市宏安化纤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张秀清之妻,被告雷某某完全有能力偿还本贷款,只是借张秀清死亡之故拒绝偿还。
被告王某某家庭困难无偿还能力。
朱高萍辩称,应当先从张秀清的财产中偿还,被告朱高萍自身债务累累,无力偿还此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被告王某某、朱高萍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本金152416.97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按万分之4.19计算利息,加收日万分之1.257的罚息;
二、被告王某某、朱高萍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被告王某某、朱高萍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本金152416.97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按万分之4.19计算利息,加收日万分之1.257的罚息;
二、被告王某某、朱高萍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邓平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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