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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董某某、汤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
李惊惊
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汤婷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9762430T。
代表人:余凤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惊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枝江邮政银行)与被告董某某、汤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枝江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惊惊和熊长胜、被告董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被告汤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枝江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某某返还原告借款34万元,支付截止2016年1月15日止所欠利息2139.49元,并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支付逾期利息;2、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被告董某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3、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汤婷婷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被告汤婷婷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1号),被告汤婷婷在抵押物全部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田明法向原告借款34万元逾期未还。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实,田明法意外身故,现董某某无力返还借款,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期限来处理房产尽快返还借款。
被告汤婷婷辩称,希望董某某尽快返还原告借款,当时董某某向汤婷婷借房地产证只有一年。
田明法和董某某的房屋价值够返还借款,原告应返还汤婷婷的房地产证件。
本院认为,田明法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田明法和董某某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汤婷婷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董某某认可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田明法死亡后董某某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田明法和董某某、汤婷婷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董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枝江邮政银行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零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借款本金34万元,支付欠息2139.49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6%支付利息;
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田明法和被告董某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田明法和被告董某某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告汤婷婷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被告汤婷婷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1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计3407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田明法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田明法和董某某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汤婷婷与枝江邮政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董某某认可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田明法死亡后董某某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田明法和董某某、汤婷婷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董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枝江邮政银行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零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借款本金34万元,支付欠息2139.49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6%支付利息;
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田明法和被告董某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田明法和被告董某某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0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告汤婷婷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对被告汤婷婷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路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马家店他字第20120441号)在57万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可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计3407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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