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
李惊惊
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胡某爱
戚某某
刘德惠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11号。
代表人余凤芹。
委托代理人李惊惊,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爱。
被告戚某某。
被告刘德惠。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枝江邮政银行)与被告胡某爱、戚某某、刘德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惊惊、李靖,被告胡某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刘德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戚某某、刘德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债权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3752.51元并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和借款利息加收50%的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支付从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戚某某、刘德惠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保全费250元,合计397元,由被告胡某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戚某某、刘德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债权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3752.51元并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和借款利息加收50%的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支付从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戚某某、刘德惠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保全费250元,合计397元,由被告胡某爱负担。
审判长: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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