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
李惊惊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牟某某
谭某某
王定华
周丽萍
熊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11号。
负责人余凤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惊惊,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
被告谭某某。
系被告牟某某之妻。
被告王定华。
被告周丽萍。
委托代理人熊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告牟某某、谭某某、王定华、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惊惊、刘晓军,被告牟某某,被告周丽萍的委托代理人熊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王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诉称,被告牟某某、谭某某因购买饲料需要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借款5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被告牟某某、谭某某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38757.15元。
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赔偿本金38757.15元,从2015年9月11日按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并加收30%的罚息(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利息为2338.45元,罚息为701.54元),至被告牟某某、谭某某付清为止,被告王定华、周丽萍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被告牟某某辩称,欠款系属实,被告牟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已还本金500元,现尚欠本金38257.15元,将尽快还款。
被告谭某某、王定华、周丽萍未答辩。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本金38257.15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并在年利率15.3%上加收30%计算罚息,至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定华、周丽萍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本金38257.15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并在年利率15.3%上加收30%计算罚息,至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定华、周丽萍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牟某某、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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