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与贾某某被告XXX、靳某连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XXX,住所地曲某某城南开街与公仆路交叉路口路北住所地XXXXXXX与公仆路交叉路口路北。
负责人:刘贵霞XXX,曲某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骆杰XX,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贾某某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被告靳某连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被告王占军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被告申永红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被告申长瑞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被告贾瑞平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曲某某支行以下简称XXXXXXX)与被告贾某某与被告XXX、靳某连XXX、王占军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杰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连被告XXX、王占军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经本院传票传唤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曲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XX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贾某某依法判令XXX、靳某连偿还原告本靳XXX偿还原告本金34756.23元,利息、罚息5994.84元,本息共计40751.0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和罚息另行计算。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贾某某日原告与被告XXX、靳某连签订借款合同XXX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14.58%,被告王占军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签订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联保协议XXX签订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联保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给付被告15万元,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靳和到期的利息义务,仅偿还本靳115234.77元,支付利息12735.62元。为此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某某原告与被告xxx、xxx靳某连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王占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xxx为该笔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5月31日前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5月31日后,被告贾某某被告xxx、靳某连未按借款合同还款及被告王占军xxx未按借款合同还款及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履行连带保证义务xxx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均属违约,各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借款剩余本息,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全部损失,故被告贾某某故被告xxx、靳某连承担清偿义务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xxx承担清偿义务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靳某连被告xxx、王占军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经本院传票传唤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被告xxx、靳某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行借款本靳本靳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xxxxxxxxxxxxxxxxx借款本靳本靳34756.23元,利息、罚息5994.84元,本息共计40751.0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王占军被告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对该笔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x对该笔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靳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被告贾某某由被告xxx、靳某连xxx、王占军xxx、申永红xxx、申长瑞xxx、贾瑞平负担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红志

书记员:吴小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靳、损害赔偿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靳、损害赔偿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