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
负责人:蔡占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
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石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魏文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李文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李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告:李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石艳霞、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被告石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石艳霞偿还贷款本金77716.08元及利息29797.82元,共计10751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应偿还至贷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某某、石艳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3.被告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补充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某某、石艳霞偿还贷款本金77716.08元及利息33150.56元,本息合计110866.64元(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事实和理由:李某某与石艳霞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于同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李某某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被告石艳霞辩称,原告陈述贷款情况属实。
被告李某某、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被告李某某、石艳霞结婚证复印件、2015年1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张、律师费发票一张,证实被告李某某与石艳霞系夫妻关系,原告方已向二被告如数发放贷款,为追回贷款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2015年1月26日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魏文岑与李文坡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李春来与李艳玲户口页复印件,证实被告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为被告李某某、石艳霞15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均有原、被告的盖章或签名(按手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合同一份及手工借据一张,借款金额15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用途:购进石材原料等,被告李某某从2016年8月26日不再归还本金及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第十六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2016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2015年1月26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石艳霞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贷款属实,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付息,故对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要求被告李某某、石艳霞偿还贷款本金77716.08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承担连带责任系四被告在联保协议书中的承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石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贷款本金77716.08元及利息33150.5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并按年利率18.954%支付从2018年3月27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某某、石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魏文岑、李文坡、李春来、李艳玲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石艳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被告李某某、石艳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启国
书记员: 于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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