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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诉李某某、齐某某、常某利、李某某、付永生、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杜春雷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齐某某
常某利
李某某
付永生
刘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中段富贵家园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党福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齐某某,农民。
被告常某利,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付永生,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齐某某、常某利、李某某、付永生、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以李某某已结清贷款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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