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孙某某
马某某
孙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宛闵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以四被告已将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撤回诉讼。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共计12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撤回诉讼。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共计12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宋晓红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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