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刚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冯祖明,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被告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无此被告。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昌卷 审 判 员 薛莉莎 人民陪审员 杨守海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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