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
负责人陈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宏远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被告章凤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被告徐应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告阳原县宏远宏商贸有限公司、徐某某、章凤荣、徐应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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