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1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街57号1号楼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商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东街103号。
负责人:姜培军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告曹某某、赵某、张家口市宣化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银峰
书记员: 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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